山东:调试期独立储能按2倍上网电量分摊辅助服务费用,调试电量电网收购

发布时间:2023/11/20    作者:administrator
佳合丰新能源获悉,近日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发布了《山东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该规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机组和独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

有关独立储能,调试期的独立储能也纳入辅助服务分摊范围,分摊标准最高为同期电费收入的10%,具体如下:


(一)按自然月划分相应的调试阶段。

1.第一阶段。起点:首次并网时间点D1 日;终点: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全容量并网时间点)D2 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2.第二阶段。起点:D2 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终点:D2 日之后 3 个月(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6 个月)的时间点D3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本阶段具备第八条、第九条商业运营条件的,进入商业运营。


(二)并网调试期间不同调试阶段分摊标准。

1.第一阶段。按 2 倍上网电量或放电电量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2.第二阶段。暂按实际上网电量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本阶段不具备第八条、第九条商业运营条件的,再按所在月份分摊辅助服务费用的1倍追缴结算。(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期分摊辅助服务费用不超过同期电费收入的 10%(超过同期电费收入的10%后按照10%计算),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调试期电量由电网收购: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上网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 


独立储能完成调试后三个月内,符合条件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动进入商业运营的,调试运行期自首次并网时间点起至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止。未在规定时间内自动进入商业运营的,调试运行期自并网时间点起至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止。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在并网后 6 个月内),拥有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的市场主体分别具备第八条、第九条商业运营条件后,以正式文件将进入商业运营情况(附件 2 格式)及相关材料报送电网企业,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不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


独立储能商业运营条件: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高压供用电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