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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MW以上新型储能电站需接受电力工程质量监督

Release time:2024/01/31    Author:administrator

佳合丰新能源获悉29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联合印发《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称新型储能电站,是由若干个利用储能介质从电力系统吸收、存储、转换和释放电能的储能系统及辅助设施组成并集中布局的电站。不低于5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500千瓦时的新型储能电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规划、备案、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有关工作适用于本办法。具备电力储能系统特性且能量100千瓦时以上的分散式电化学储能装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储能电站配套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多规合一”审查申请,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多规合一”审查意见。设备设施类安装工程无需办理


功率5兆瓦及以上新型储能电站(不含用户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功率5兆瓦以下新型储能电站的质量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统,向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上传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流、荷电状态等运行信息,接入公共电网的应接受电网调度管理,信息传输应满足网络安全防护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