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能源局发布征求《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储工作 提高新能源并网电能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
自2024年1月1日起并网的近海风电、集中式光伏项目,按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的10%、时长2小时配置新型储能;其中,对于已落实储能自建承诺的项目按实际配置容量、时长折算抵扣,不足部分需另行配置。鼓励存量新能源发电项目按照上述原则配置。
新能源发电项目可采用租赁、共建或项目自建等方式配置新型储能。综合考虑效率提升、节约用地、风险防控、调节性能等因素,配置应以共建、租赁方式为主,自建方式为辅。
其中租赁方式可分期租赁,每期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鼓励签订10年以上长期租赁协议,租赁价格可逐年协商。共建方式,由发电企业、社会资本等组成联合体投资建设新型储能电站,新能源发电企业通过与联合体签订容量分配合同等方式,落实项目配置储能容量、性能等。
租赁、共建方式优先在新能源项目所在地市范围内配置。在签订租赁(容量分配)合同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能源局、省能监办和省电力调控中心报备。若2023年省内无可租赁的新型储能,可先行签订意向合同(协议),并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正式合同签订并报备。
通知和《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