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合丰新能源获悉,9月19日,江苏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配套新型储能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风电项目(包括陆上风电、海上风电项目以及未全容量并网项目新增并网容量和改造升级项目增加的容量,不包括全部自发自用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以及新增纳入项目库的陆上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海上光伏项目(固定桩基式)均应采取自建、合建或购买新型储能(包括电化学、压缩空气、重力储能等)方式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通知》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不再按长江以南和长江以北区分配套建设新型储能比例,均应按照功率10%及以上比例配套建设新型储能(时长2个小时)。此前在江苏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开展2022年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其储能配比为:长江以南地按照功率8%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时长2个小时);长江以北地区原则上按照功率10%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
此外,《通知》还强调,配套的新型储能可结合项目就近布局,也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选址建设或租赁。新型储能项目并网时间不得晚于所配套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时间。鼓励储能项目先建后配,已并网的新型共享储能可按并网容量为全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供储能容量租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