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合丰新能源获悉,近日,云南省发改委发布公开征求对《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通知中明确的峰谷电价时段、尖峰时段应用月份及浮动比例,与当前执行政策有如下调整。
峰谷电价:峰平谷时段各8小时 高峰时段:9:00-12:00、17:00-22:00; 平时段:7:00-9:00、12:00-17:00、22:00-23: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与现阶段执行时段的变化:17:00-18:00由平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22:00-23:00由低谷时段划为平时段。 尖峰时段划分 1月、3月、4月、12月的每日10:30-11:30、17:30-18:30共2个小时执行尖峰电价,每年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实时调整。 与现阶段执行时段的变化:5月和11月不执行尖峰时段,改为3、4月执行尖峰时段;18:00-19:00的尖峰时段提前半小时,调整为17:30-18:30。 备注:从云南省公布的分时电价情况,至今未发布尖峰电价。 浮动比例 高峰、平时、低谷时段电价比为1.5:1:0.5;与现阶段执行政策无变化。 尖峰时段电价水平在本月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根据云南省能源局和云南电网公司对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电力供需状况的研判,尖峰电价可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对《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wjgsfc@yn.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8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联系电话:0871-63116739。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至10月17日。 附件:1.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18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电力用户: 为适应云南省新能源装机占比不断加大,对系统调节能力要求更高的新形势,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云南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含地铁)牵引用电外,所有大工业用户和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均执行分时电价。居民和农业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居民充电桩分时电价另文明确。 二、峰谷电价 (一)时段划分 峰平谷时段各8小时:高峰时段9:00—12:00、17:00—22:00;平时段7:00—9:00、12:00—17:00、22: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二)浮动比例 分时电价以各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价格(代理购电用户以代理购电价格)为基准进行浮动。高峰、平时、低谷时段电价比为1.5:1:0.5,即高峰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输配电价(含线损)、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三、尖峰电价 (一)尖峰时段 1月、3月、4月、12月的每日10:30—11:30、17:30—18:30共2个小时执行尖峰电价,每年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实时调整。 (二)浮动比例 尖峰时段电价水平在本月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根据云南省能源局和云南电网公司对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电力供需状况的研判,尖峰电价可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四、其他事项 (一)执行峰谷电价形成的资金损益,由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云南电网公司要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并按月清算。尖峰电价资金优先用于平衡电力尖峰资金需求,剩余部分由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分享。云南电网公司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执行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分时电价政策的执行范围、时段划分及浮动水平按照本通知执行。 (三)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和增量配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多种方式告知有关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争取各方理解支持,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四)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能源局,根据电力供需状况、系统峰谷特性、新能源消纳等情况,评估执行效果,加强分析研判,对分时电价机制进行动态调整。 (五)电网企业应加快表计升级更换,确保具备全面执行分时电价政策的条件,同时密切监测省内用电负荷变化,如用电负荷出现重大调整或执行中存在其他问题,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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