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储能最高按照3倍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发布

发布时间:2023/12/13    作者:administrator

佳合丰新能源获悉,12月11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印发《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其中提到,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期分摊辅助服务总费用不超过当月上网电费收入的10%。


细则明确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首次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以下规定分摊辅助服务费用:


(一)按自然月划分相应的调试阶段


1.第一阶段。起点:首次并网时间点D1日;终点: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当期末批(台)次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D2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2.第二阶段。起点:D2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终点:D2日之后3个月(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6个月)的时间点D3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3.第三阶段。第二阶段结束前不具备第九条、第十条商业运营条件的,进入第三阶段。起点:D3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终点:具备进入商业运营条件时间点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二)并网调试期间不同调试阶段分摊标准


1.第一阶段。按照2倍的分摊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即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再将1倍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α+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2.第二阶段。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D3日前具备第九条、第十条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D3日前仍不具备第九条、第十条商业运营条件的,再将本阶段每月1倍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α+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3.第三阶段。按照3倍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即每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再将每月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的2倍(2*α+2*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三)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退出商业运营当月起至重新进入商业运营当月末止,按照第一阶段分摊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


(四)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期分摊辅助服务总费用不超过当月上网电费收入的10%。电力交易机构应在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确认进入(或退出)商业运营的次月完成辅助服务费用清算。


细则明确,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区、市)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其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适用本细则。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参照本细则执行。